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具體地說,土地復墾是指對被破壞或退化的土地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恢復其可利用狀態。
根據土地損毀的情況不同,土地復墾主要有以下四個類型:
1、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2、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201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其中:
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準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義務人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建設用地,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2012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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